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