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按其持有的劳务信息卡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按其持有的劳务信息卡进行信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