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施工,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顺序施工,不得违反技术标准压缩工期和交叉作业。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并撤离相应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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