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是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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