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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