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承担所供应材料、设备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承担所供应材料、设备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