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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