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核验供应单位提供的生产许可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钢筋等结构性建设工程材料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要求供应单位对供应数量进行确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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