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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