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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