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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