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