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
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委托对该工程实体已实施过检测的检测单位。
监督检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另行收取。
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委托对该工程实体已实施过检测的检测单位。
监督检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另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