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