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将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