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施工现场予以处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