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