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本市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兵风险基金,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