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三条 应征公民入伍后享受以下优待:
(一)原租赁的公房,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二)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三)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四)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待。
(一)原租赁的公房,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二)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三)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四)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