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一条 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有权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