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 第二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输送一天前,在其所在地与接兵部队办理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将本地区的新兵安全、按时送达指定的车站、码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