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 第二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应征公民的批准入伍手续,并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被批准入伍的公民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移交被批准入伍公民的档案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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