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

第三十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 第三十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为部队接兵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部队接兵人员协助征兵办公室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