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二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其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用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缴纳义务兵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义务兵退役后的补助等方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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