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应征公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的意见,召集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部门以及接兵部队集体审定兵员。
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接兵部队,依据军兵种对兵员的要求,在审定的兵员中,择优批准政治、身体、文化、年龄合格的公民入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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