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五条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政治审查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在从事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期间,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福利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