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五条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政治审查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在从事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期间,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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