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兵役登记后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对象(包括已被招工、招干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且如实反映健康状况。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