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应征公民实施体格检查。医务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工作期间,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福利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