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应征公民实施体格检查。
医务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工作期间,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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