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下达的征兵任务,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并且按照要求做好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