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九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九条 当年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未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