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 第二十七条 应征公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应当将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张榜公布,接受公民监督。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履行兵役义务,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