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兵役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