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以前完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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