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加强依法服兵役和参军光荣为内容的宣传教育。
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在征兵工作期间,应当依法悬挂、张贴有关征兵工作的宣传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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