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的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