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