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