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