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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