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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