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