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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