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同意成立的内部志愿服务团体,可以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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