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和录入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并为有需要的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