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一般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
在特殊情形下,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签订书面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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