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