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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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服务,维护急救医疗秩序,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实现救死扶伤的宗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急救站(以下统称院前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
第五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
第六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市民合理使用急救医疗...
第七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民应当尊重和配合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的急救医疗服务活动,合理、规范、有序使用急救医疗资源,自觉维护急...
第八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捐赠,支持急救事业发展。
第九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院前急救服务和非急救转运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院前急救服务由院前急救机构通过救护车提供。
非急救转运服务可以由社会...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急救站点的数量和布局,...
第十一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第十二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院前急救机构...
第十三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急救医师、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急救辅助人员和医疗急救装备专...
第十四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
第十五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每辆救护车应当至少配备急救医师一名,驾驶员、担架员等急救辅助人员两名。
急救医师应当由医学专业毕业...
第十六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院前急救人员的薪酬待遇,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负荷、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本市设置的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急救呼叫,合...
第十八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急救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
第十九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急救呼叫信息进行分类、登记,对病情进行...
第二十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 院前急救人员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院前急救医疗标识,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设施。
院前...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院前急救人员因未能与急救呼叫的患者取得联系且无法进入其住宅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立即向公安、消防...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除通过院前急救机构为急诊患者提供转院服务的情形外,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以及满足专业治疗...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院前急救人员在将患者送往院内急救机构的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及时救治,...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保护性措施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在提供急救医...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
院前急救医疗病...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陆上、水面、空中等门类齐全的立体化院前急救网络,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实现陆上与水面、...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对现场患者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后,由院...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好院前急救...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院内急救医疗资源配置规划,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内急救医疗资源布局,...
第三十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院内急救机构的功能定位,制定院内急诊科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院内急救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建立急诊抢救、紧急会诊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院内...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急诊分级救治标准,明确急诊分级救治的目标和措施。
院内急救机构应...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五条 院内急救机构与院前急救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规范交接工作流程,按照急诊分级救治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六条 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七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者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鼓励三级医疗机构与...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医保部门应当通过医保支付政策的倾斜,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四十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四十条 本市建立院内急救医师与院前急救医师、院内急救医师与其他相关科室医师联动培养机制,组织相关专业医师到...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四十一条 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急诊医疗服务质量,制定合理的考核指...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四十二条 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四十三条 下列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
(一)轨道交通站点以...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四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编写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教材,组织各类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鼓励志愿...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人员、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四十六条 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市民参与社会急救培训。
国家机关、企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制定符合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等保...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在救护车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院前急救...
第五十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
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违...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免收道路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从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可以根据...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急救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本市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即时...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专家库。
本市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第六十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社会车辆使用“120”等标志图案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或者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以...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院内急救机构拒绝、推诿患者交接,或者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由卫生健...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