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民应当尊重和配合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的急救医疗服务活动,合理、规范、有序使用急救医疗资源,自觉维护急救医疗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