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公安、消防、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公安、消防、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