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形成平面急救站点完善、立体急救门类齐全、硬件配置先进、院前院内有序衔接的急救医疗网络和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满足群众日常急救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