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市民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全部法条